我市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》,从2016年起城乡义务教育学校(含民办学校)按照按统一的基准定额和分担政策执行,普通小学生600元/生·年、普通初中生800元/生·年,有效解决我市自2013年撤县设市以来3所小学和1所中学4000多名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城市义务教育“一费制”中的城镇标准(小学生110元/生·年、初中生190元/生·年)执行,与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每年筹资200多万元补助资金的“倒挂”问题,有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。